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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6 08:43:52
婚姻法对于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先自行协商;当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院提起,请求人院依法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二次起诉离婚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吗?
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法》百二十七条 人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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